摘要:在数字技术重构社会生产方式的浪潮中,平台经济催生了“数字劳工”这一新型群体。他们通过弹性雇佣、游戏体验、情感劳动等形式为平台创造价值,却在数据商品化与算法控制下陷入隐形剥削。本文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剖析数字劳工的劳动形式与商品化逻辑,结合中国法律实践与全球治理经验,探讨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路径。
一、数字劳工:从“受众商品”到数据生产者的逻辑嬗变
数字劳工的剥削逻辑根植于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在互联网时代,平台将用户注意力转化为广告商品的需求,并通过数据挖掘实现资本增值。这一逻辑在平台经济中进一步深化:用户不仅作为“观众”被二次售卖,更直接参与内容生产、数据积累与流量制造。弹性雇佣机制下,平台通过“众包生产”(如抖音UGC内容)吸纳海量无偿劳动力;游戏体验劳动中,玩家行为数据成为优化游戏机制的“生产资料”;情感劳动则将粉丝经济转化为可量化的商业价值(如微博打榜)。这种劳动的异化消解了“工作”与“休闲”的边界,使用户成为平台资本扩张的无偿工具。二、平台剥削机制的三重维度
1.数据私有化与劳动异化 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将用户数据“圈地”为私有财产,用户社交关系、消费偏好、地理位置等成为可交易的数字商品。例如,外卖骑手在算法系统下的“即时配送”劳动,本质是平台对时间和空间的极致压榨,而劳动者却难以获得劳动权益保障。
2.
算法控制与去劳动关系化 平台通过动态定价、流量分配等算法机制实现“隐形管理”,将传统雇佣关系转化为“独立承包商”模式,规避劳动法律义务。如滴滴司机虽每日工作超8小时,却因“灵活用工”属性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社保缺失成为普遍问题。
3.
资本垄断与价值分配失衡 头部平台利用技术壁垒形成市场垄断,将用户创造的价值集中于平台自身。例如,直播平台主播的流量分成比例普遍低于50%,平台却掌握着流量分配的话语权,形成“赢家通吃”的分配格局。
三、权益保护:构建多维治理体系
1.法律框架的完善 需突破传统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平台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泉港法院在劳动纠纷中支持未缴社保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新型劳动关系的回应。未来可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经验,强制平台为“核心劳工”提供社会保障。
2.
技术伦理的规制 建立数据权属与收益分配机制,要求平台公开算法规则,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例如,德国通过《数字竞争法》限制平台滥用数据权力,为劳动者争取议价空间。
3.
集体协商与劳动者赋权 鼓励数字劳工通过行业协会或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如外卖骑手成立“配送员联盟”推动平台改善劳动条件。同时,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警惕“零工经济”中的隐性剥削。
4.
社会观念的重塑 打破“平台即服务”的单一叙事,构建“数字劳动即劳动”的社会共识。通过政策引导与舆论监督,推动平台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价值创造的公平分配。